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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一谈“禁止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打广告”
发表时间: 2017-11-21   稿件来源: 李锡元

当下,有很多童星为产品打广告,做起了广告代言人。然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告法》,新法中对于广告代言人的行为做出了立法规定,并禁止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新《广告法》的这一规定,主要目的是保护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身心健康不受社会环境的影响。新法颁布后绝大部分网友持支持态度,“没有民事能力和基本价值观如何代言”。也有少量网友不太支持这一新法,认为有些儿童用品必须要儿童来代言,儿童代言产品是为了让他们体验生活,体验赚钱的乐趣。

广告代言并不是一种简单的节目出演行为。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广告代言人是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而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对广告代言有诸多的不确定性。

首先,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对做广告代言人的意愿不确定。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对广告代言没有明确的目的性和主动性,不懂得为什么要做这件事,做这件事自己能得到什么,要怎么去做这件事。而这些问题大部分是父母或者公司替他们决定。

其次,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对自己代言的产品认知不确定。他们当中大多数可能都还不太明白自己所代言的是什么产品,该产品有什么功能和特点,所代言的产品是否有缺陷,功能上是否有虚假不实的宣传等。他们在广告演出中的语言、行为、表情等都是受专业广告团队操纵,他们在其中充当的只是棋子或工具。

最后,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代言广告的影响和后果不确定。一方面,未成年广告代言人中,有大部分是已经有一些知名度的童星,通过所代言的广告不断重复播放,知名度进一步提升。而有些未成年广告代言人是一些本身没有什么知名度的儿童,在广告不断的播出后,自己的形象被广大人群所熟知。随着知名度进一步扩大,使他们失去一个本应该和正常人一样的舒适的生活环境,提前进入一个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对他们的成长和乃至今后的发展都会产生一定的不确定的影响。另一方面,由于他们代言意愿和对产品认知的不确定性,有可能会触及到相关法律法规。如果他们所代言的产品存在虚假宣传,或者给消费者带来一定的身心危害,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即使未成年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对他们的社会影响产生负面作用,给他们的生活和学习以及今后的发展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

综合以上诸多的不确定性,禁止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做广告代言人是一种对未成年人的极好的保护,也是对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赚钱的行为的一种防范。但是,在一些公益广告中,对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已经形成意识的领域,可以选择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出演,如从小培养孝心、文明行为等的公益广告,是孩子所能意识和控制的思想范畴,而且在这些领域,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影响力、号召力和感染力更胜于成年人。目前,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界定广告代言和广告出演,个人认为,在法律上通过有无报酬、报酬多少、广告词内容以及表现形式等方面详细界定广告代言和广告出演是有必要的,这样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一些在广告代言方面产生的法律纠纷,更能对“禁止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进行补充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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